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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中国:关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B2C) 新模式 2017-06-06 16:09


摘要:在目前而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模式得到了中国政府以及地方部门多方面优惠政策的支持,以满足中国市场对境外货物不断增长的需求。根据2016年4月8日起实施的新政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万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出限额的部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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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背景介绍

中国是自2013年以来全世界最大的货物贸易国,也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电商交易市场。在国家鼓励性政策的推动下,电子商务贸易额每年都在飞速增长。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近期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12000亿元,同比增长33.3%,预计2017年将达到18543亿元。

长久以来,货物进口到中国需要经历一个冗长复杂的清关程序,其成本不菲,且在外汇付出上尚有诸多限制,令众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新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试图改变这一情况:自2012年起,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模式首先在7个试点城市(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前海)开始实施,2014年,海关总局发布一系列实施规则,跨境电子商务(B2C)平台模式逐步得以完善并不断扩张,2016年初又新加入3个试点城市(福州、平潭、天津)。今年3月,商务部又表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并将逐渐完善监管模式,政策试点城市也从10个增加到15个。

2016年4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个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是国内有一定消费需求,可满足相关部门监管要求,且客观上能够以快件、邮件等方式进境的生活消费品,其中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这些产品必须在试点城市的由海关直接监控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向中国境内的个人(最终消费者)为个人自用目的出售并直接从境外发货。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进口模式:直接进口和保税进口

在直接进口模式下,企业将货物放在境外仓库,消费者下单后将货物打包形成包裹,在将订单、支付单、运单数据传输给海关后把包裹运抵关境进行清关。与保税进口模式相比,直接进口省去了仓库租赁费用,货物通关渠道也更畅通,适用于正面清单范畴内、但需求不旺盛的小众商品。

跨境电商保税进口模式借助了保税区特殊监管园区的政策优势,采取“整批入区、B2C邮快件缴纳行邮税出区”的方式,大大降低了电商企业进口货品的价格,同时缩短了消费者从下单到收货的时间,适用于国内需求较大、销量可期、适合实现提前大规模采购并在国内备货的商品。但是,保税进口模式需要备货,加大了经营成本,而在通关环节,货物从国外入区需要校验通关单,虽然有1年的政策缓冲期,但还是对很多企业造成了冲击。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面临的问题

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模式的困难在于初期须建立一个由海关直接监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使在线交易信息能够直接传递到海关部门。各试点城市对于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范畴和具体实施亦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在上海仅允许在官方平台www.kjt.com上设立网店,从商品描述到合同签订实施均适用统一标准。反之在其他城市,如杭州,允许企业建立自己的网店主站。但建立该主页必须满足相关的前提条件,如必须要有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公司作为网站发行人和经营者,并为相关网页内容及商品售后服务负责。

跨境B2C的入境免税额度有限制,如果在发货以后发现超额了,在中国海关就会被截单,退仓方面的费用很高。另外,只要客户购买了产品,支付了税费,一旦客户拒签,货品就不能二次销售。与发展多年的外贸B2B相比,跨境B2C电商所占份额还远远不够,信息流、金融流、物流服务都是制约跨境B2C电商业务的瓶颈。

此外还存在法律保障方面的担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模式是一个试点项目,不时发布新的法规和行政通知规定,与此相应的实践操作亦在不断更新和发展。这导致法律上和有关部门实际操作中的不确定性。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的前景

今年3月,商务部发言人强调,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同时适当控制风险,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将延长至2017年底,新的监管模式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城市。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模式得到了中国政府以及地方部门多方面优惠政策的支持,以满足中国市场对境外货物不断增长的需求。当前存在的一些商业进口模式——如私人进口(C2C)或者通过转运公司进口——其实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灰色区域,到目前为止,海关在实际管理亦未禁绝,然而一直不时有新的规定或在实际中采取措施对其加以限制。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模式的支持,当局正试图提供一个更有吸引力的进口商业模式。

这一商业模式意味着更多的机会,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挑战。然而这对于所有的参与者而言值得一试验:一旦在实际操作中的障碍被克服,打开的是一个拥有15亿消费者的市场,其对于几乎所有消费品领域中的高品质产品都有巨大需求。


相关政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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