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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istics knowledge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估价方法和查验要求 2017-10-19 14:28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规费。
另外,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此时,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海关货物放行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的货物以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可由海关签章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着: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结束。
(2)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刚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甲海关监管结束和乙海关监管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