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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口指南(综合篇) 2024-03-11 11:33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办法全文: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31831.htm)、《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进口报关单规范填报要点

申报进口商品税目3303、3304项下化妆品时规范申报要求

1、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2、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3、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4、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高档化妆品

1、进口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这类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2、化妆品不是药品。化妆品一般无法快速显效,请勿被虚假、夸大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宣传所误导。如进口化妆品产品自称“医学化妆品”“药妆品”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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